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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 逃认确定签约行为 不克不及返还已缴费

发布时间:2025-04-22 20:16浏览次数

  被告正在被告代其签订投保书后,取得了被告转交的安全合同文本及安全费,应视为其对被告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曾经明知。被告按照安全合同的商定及时脚额交纳各年度安全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取合同履行的体例表达了其对于被告代其签约行为的逃认。因而该当认定被告逃认了被告代其订立安全合同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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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认是指代办署理人或被代办署理人对代办署理人、无处分权人或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进行过后承认,使该行为的法令效力得以确定的行为。曾经逃认的行为同样具有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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